常熟拆迁房抵押贷款浅析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
2023/8/18 22:44:07 点击:
(一)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
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,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、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,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。
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,因此,当房地产灭失时,如果有赔偿金、保险金或补偿金,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、保险金或补偿金,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。
(二)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
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,具有绝对的附从性。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,债权消灭,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。
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: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;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,其债权相互抵销;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、合并等而发生混同,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;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。
(三)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
如前所述,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,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,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。
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,《民法典》并未禁止国有房屋的抵押,所以国有房屋抵押给私人,如果签订抵押合同,办理了抵押登记的,抵押权就会设立,国家房屋抵押就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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